袁女士赴美生子请假被辞,给在职孕妈有什么影响?
今年3月,美赞臣(中国)推广经理袁女士因赴美生子请假被辞退,随后袁女士将美赞臣起诉,要求恢复职位,继续发薪。今日上午,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,被告美赞臣认为,袁女士系赴美生子,医疗材料无法采信,辞退原因是其假期审批不合理。
袁女士介绍,她于2015年3月入职美赞臣,约定平均月工资2万元。次年8月,她赴美生子,但公司于9月21日单方面和她解除劳动合同。袁女士申请劳动仲裁,因不服裁决内容,又对公司提起诉讼,要求支付工资21万余元,并恢复其劳动关系。
庭审中,被告答辩称,袁女士未按医嘱在家静养,反利用病假前往美国休斯顿,增加流产风险和单位用工管理成本,与请假事由不符;因其去美国之后的假期申请无法提供支持材料,不能得到请假批准,本人又没到岗,应当属于旷工。
双方对此展开激烈辩论。袁女士说,她有先兆流产的病历,在赴美生子请假被辞通过邮件把工作进行积极交接,还通过邮件请假,不应该属于旷工。而被告美赞臣则表示,袁女士的所有假期申请公司都没批准,因为其曾经有两次流产史,跟公司沟通过,公司同意其在国内休息。此外,因无法确认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意见书,公司不接受美国的病历。同时,美赞臣坚持表示,不会继续和原告续签劳动合同。
法院裁决具有时代价值
“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制定时,还没有那么多人赴美生子请假被辞,裁判者需在现在社会环境下探讨问题,这份判决将具有时代价值。”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表示。包华介绍,从证据角度,国外形成的证据材料需通过外交途径,即袁女士提交的在美病例等证据确需相应的中文翻译,经过公证。包华表示,从宏观来说,产妇有权选择对自己好的环境去生育子女,这个权利无需进行法律规定。用人单位基于劳动纪律可以开除孕产妇,但劳动纪律在制定时,应考虑到孕产妇的特殊情况。“孕妇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,其行为能力受限,必须是被照顾的”
法律提示:
产假,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,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,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,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。2011年11月21日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({征求意见稿) 》,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,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。2012年4月18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(草案) 》。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,并规范了相关待遇。
可以请的假:
(1)、产前假: 怀孕7个月以上,如工作许可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。赴美生子请假被辞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; 单位应批准其休假。如上海市规定“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、严重的妊娠综合症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,本人提出申请,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。
(2)、哺乳假:女职工生育后,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单位批准,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。
(3)、保胎假: 医生开证明,按病假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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